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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企业“营改增”面临困难及应对措施

JasonJason
来源:千家网
2016-05-18 14:07:22

对于“营改增”,每家建筑企业都有压力,但除此之外还有一分期待,期待可以通过“营改增”避免建筑业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现象,期待诚信经营的企业能够得到税改的优惠、切实减轻负担,更期待税改能规范全行业的行为,使更多建筑企业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。

“营改增”给企业带来的难题

企业在“营改增”中面临的困难,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。

市场分割带来缴税难题。由于简易征收与一般征收预征率的差异,极易造成项目所在地和注册地争税,被注册子公司、分公司及被简易征收,人为分割市场。遇到突发情况,建议遵循“积极沟通、主动汇报、于我有利、兼顾本地”的原则。

甲供材带来的难题。甲供材在“营改增”中存在的问题,一方面使建筑企业有了更多的选择权,一方面也极易引发建筑总承包企业向清包工企业的蜕变。建筑施工企业变为清包工,把含税价变为不含税价,结算收入将要下降3%~10%。

政策不清楚、不连续、不衔接。企业在进行培训时,很多人都反映政策出台比较匆忙,导致政策不连续,目前很多细节问题仍然要等具体实施细则出台。目前,EPC归属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还在争论,BOT、PPP等新模式如何纳税还有待政策解释,而且当前政策出台的名义依然是“试点”,政策还有可能反复,给纳税人带来麻烦。

“实质重于形式”还是“形式重于实质”?建筑业的特点之一是项目存续时间长,甚至有的10年以上才能结算完毕,因为付款等原因,企业不能同时取得形式上能被国税在所得税征管上认可的发票。这会导致全行业陷入危机。呼吁政策制定者从建筑业的特点出发,采用“实质重于形式”的立法精神,允许分阶段预计部分成本和费用,按项目周期进行清算。

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如何考量?新政策侧重从有利于征收角度出发,而不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。纳税人收款要缴税、开票要缴税,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,不管收到收不到款都要缴税。在征税方面,权责发生制有利就要按权责发生制收,收付实现制有利就要按收付实现制收,呼吁政策制定者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。而企业在收款困难时,也可以进行合同变更,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可能存在的犯罪与被犯罪如何避免?建筑业长期粗放经营、管理不规范,特别是在发票获取上不规范,极易引发犯罪。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,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、数量较大的(100份以上或40万元以上)即触犯刑法,增值税发票犯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。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强化守法意识,在政策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避免触犯法律,这是个大问题。

博弈能力是否足够强?由于建筑业增值税税制的复杂性和政策的不完善性,企业需要有税负的博弈意识。也就是说,如果上游不能向下游完整转嫁,产生的税就会被迫在本环节作为成本消化。建筑业此次“营改增”试点过渡期长,上下游征收办法繁多,与上下游、与国税地税、与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均存在博弈,博弈能力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是企业的重要竞争能力之一。

企业应对“营改增”相关建议

面对“营改增”,企业不能消极应对,而要及时学习、研讨,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草案,修订公司税收管理制度;与国税地税部门紧密协作、沟通;研究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及发票管理台账,调整升级财务、税务、成本、物资、合同和招投标等信息化模块,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及申报纳税等信息化系统。企业要建立领导牵头的“营改增”领导小组,各分公司、子公司同时要建立一把手负责的领导机构,全面、多层次宣讲、培训各类人员;层层落实责任,签订税收及发票管理的责任状;开展条线研究,为决策提供支持。

企业财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税收政策,开展筹划,为其他部门开展研究提供政策支持。预决算成本部门,抓紧研究价税分离后的标准定额,为公司招标投标提供支持。与税务部分加强沟通,开展对EPC、PPP、海外工程税率和纳税方式等的研究,筹划资产移交与股权移交等方式。

对采购及合约的管理,合同上要明确主体身份,确定商品、服务的性质,明确交易的价格与税金,注意合同中的运费、服务费、预收性质费用以及违约金、滞纳金、赔偿款和奖励等各类价外费用是否含有增值税;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发票的义务、提供的时间、提供的类型,明确提供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;研究虚开发票的经济法律责任,在合约中明确相应的发票保证金。

“营改增”不应只从税务角度考虑,也不是企业财务部门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。只有决策层、财务、经营、采购和项目部等各层级、各部门共同协作,企业方能实现控制税负、提高利润、提升竞争能力、降低风险的目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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